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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河南安阳殷都区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内容的区别

2022-05-04 03:23:07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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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河南安阳殷都区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内容的区别

一、考试科目异同

公务员考试考察内容为《申论》、《行测》两科,事业单位考试总体上分三大科目:《职测》、《综合》和《公基》。

其中,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职测》与公务员考试的《行测》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在题型分布上,我们可以看到《行测》中尤其和事业单位A类的《职测》有很大相似之处,同学们学起来也有一定学习基础。

二、考试内容侧重不同

例如数学运算,国考以及其他公务员考试考查最值问题几率高,在事业单位中考查计算问题几率比较高,计算问题与最值问题相比,难度就非常低了,事业单位本身考查的知识点难度相对较低,即使针对同一个问题,事业单位的考查难度相对国考也是比较低的。

再例如排列组合的数学运算题型,在事业单位中更侧重基础概念的考查,在国考及公务员考试中除了考查基础概念,更加侧解题方法的考查。所以,从考试内容的侧重方面反应出的国考难度高于事业单位。

拓展资料: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申论考试差异

1、材料字数和试题数量不同

常规申论试题即公务员申论试题,材料一般在6000字左右,要求结合给定材料,回答3——4个题目。而小申论一般给定材料在2000字左右,2——3题目,与公共基础或行测主观题合在一张试卷上。

2、材料选择不同

常规申论的材料往往是来自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来源广泛,如政府文件、社会时评、报刊杂志等等,这些材料尽管纷繁复杂,但大多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主题,并不会特别的深奥或者晦涩。

而事业单位考试中综合写作的材料设置则相对有些晦涩,许多综合写作题的材料往往采用寓言故事的形式呈现给考生,让考生从寓言故事中提炼中心观点,然后自选角度、自拟题目进行写作。

3、考查核心不同

常规申论考查五大核心内容,即归纳概括、提出对策、贯彻执行、综合分析、文章写作。小申论考核方法同常规申论相比,只是在考试形式、分值、材料篇幅、题量及试题难度等方面更简单些,题型涉及概括、对策、公文、综合分析、文章写作5个题型中的2——3个。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内容的区别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了解或者学习更多事业单位考试的知识,欢迎大家前往河南华图教育官网!

安阳殷都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安阳殷都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社会经济权利是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一系列具体权利。以下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有(           )

A、休息权

B、物质帮助权

C、私有财产权

D、继承权

  ---------------------------------

   

AB
 

社会经济权力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选项A、B正确。

干扰选项分析: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属于财产权利的内容。选项C、D错误。

扩展知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判断法律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产生了现代宪法监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人民通过某种方式对法律、政策和行为表示不满或反对,则说明国家权力的运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机关就没有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

确定国家权力限度还有一些其它原则,如权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则;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权力原则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则是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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