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

您当前位置:郑州人事考试网 > 考试快讯 > 郑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辅导:民法总论(3)

郑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辅导:民法总论(3)

2013-04-25 14:37:48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郑州华图

  【导读】华图郑州人事考试网同步郑州华图发布:郑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辅导:民法总论(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郑州华图微信公众号(huatuzz) 。

  推荐:郑州政法干警专题 河南政法干警辅导 笔试课程QQ交流群:117932384

  推荐:订阅手机报:网罗所有招考信息、考试资料 2013河南全省公职考试信息汇总

  推荐:包邮仅39.9元可抢华图千元大礼包 华图内部教案全面升级中

  7、事件、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8、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则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后,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9、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如

  两者的区别: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如,甲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长子娶王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2001年死于矿难。次子娶张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嫁给李某,生了两个孩子。2004年8月20日过与战友聚会,多喝了几杯酒,于当晚死亡。在办丧事的期间,甲的女儿因伤心过度而死。那么在本案当中,长子先于甲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儿子代其位继承。甲的女儿在遗产分割之前甲死亡后死亡,发生转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丈夫、子女继承。

  以上是郑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辅导:民法总论(3)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政法干警申民法辅导,郑州政法干警,郑州华图教育,政法干警考试快讯信息敬请关注郑州人事考试网频道。

河南郑州最新招考信息

本文标签: 郑州华图教育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2河南三支一扶汇总专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