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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以市场价卖给丙,丙不知该笔记本电 脑

2022-01-19 09:29:20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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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以市场价卖给丙,丙不知该笔记本电 脑非乙所有。甲发现后要求丙返还原物。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乙处要回价款后,丙才有返还义务
B.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有返还义务
C.依据善意取得相关条款,丙没有返还义务
D.乙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丙没有返还义务
【答案】C。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 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 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 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A 项错误,丙作为善意 第 24 页 共 115 页 第三人,不论是否从乙处取回价款,丙都没有返还义务。B 项错误,乙的行为 虽然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没有返还义务。C 项正确,依 据善意取得相关条款,丙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D 项错误,表见代 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 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乙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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