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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房子一处,因办理借款先是向乙进行了抵押,借款 20 万,但未 签

2022-01-19 21:04:20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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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甲有房子一处,因办理借款先是向乙进行了抵押,借款 20 万,但未 签订抵押合同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向丙进行了抵押,借款 10 万,并签订了 抵押协议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向丁进行了抵押,借款 30 万,并办理 了抵押登记。现甲欲拍卖此处房子,那么清偿顺序正确的是( )。
A.甲乙丙
B.甲丙乙
C.丙甲乙
D.乙丙甲
【答案】C。《民法典》第 41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 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先登记优先 第 30 页 共 115 页 受偿,甲乙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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