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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车作抵押,并订

2022-01-19 23:23:20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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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车作抵押,并订 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 外,丙又将该车质押给丁,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丁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 不安全,决定由丙继续保管。现乙、丁均对该汽车主张担保物权。对本案的 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有效
B.抵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无效
C.抵押权成立,质押权不成立
D.抵押权不成立,质押权成立
【答案】C。汽车是动产,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 成立并生效。质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该汽车自始至终未交付给丁,因此 丁未取得质押权。根据区分原则,物权不成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丁未 取得质押权,但质押合同有效。故 C 选项正确。 【拓展】 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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