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郑州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张某和李某签订了 10 吨水泥的供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先付款 给,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郑州华图微信公众号(huatuzz) 。
80.张某和李某签订了 10 吨水泥的供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先付款 给李某,收到款项后三日之内李某发货给张某。后张某致电李某说因资金周 转困难让李某先发货给他,十天之后再想办法筹钱打款。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李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李某可以行使不安抗权
D.张某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答案】A。A 项正确,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而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请求。本题中,张某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其没有履行债 第 35 页 共 115 页 务而请求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李某履行债务,李某可以对其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B 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应当同时 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李某享有的不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C 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 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李某享 有的不是不安抗辩权。D 项错误,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 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张 某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是由于其资金困难,并非是由于国家政策改变这种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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