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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 年 12 月

2022-01-21 17:05:20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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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 年 12 月 10 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 600 万元。甲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 4 月 10 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遗产尚未 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己共继承遗产 300 万元
D.丙共继承遗产 200 万元
【答案】C。A 项错误,《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 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戊是 甲的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B 项错误,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数 个继承人且遗产未分割的,每个继承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 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C 项正确、 D 项错误,本题中,丁先于甲、乙死亡,由己代位继承。甲死亡后,乙、丙、 己是甲的去定继承人,但乙在甲的遗产分割前死亡,甲乙共有财产现金 600 万元作为两人遗产,直接由丙、己继承,分别继承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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