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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下列哪些情形中,权利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 )。
A.甲为某校学生,因拒不缴纳学费而被该校留置了学位证书
B.甲欠乙 5000 元未还,乙便趁甲不备拿走其手机,并对甲说“若不归还 第 80 页 共 115 页 欠款,则手机归我”
C.甲不小心将乙借给自己的单反相机损坏,拿至知情的丙处修理,因甲 未付钱,丙扣留了该相机
D.甲将电脑租给乙,乙归还电脑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甲便留置了乙借 给甲使用的手机 A 项错误,留置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学校扣留学位证书的行为 违反了善良风俗。B 项错误,留置的动产须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乙便趁甲不备拿走其手机的行为属于盗窃,而非行使留置权。C 项错误,若动 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 权人方可善意取导留置权。题干中,丙是知情人,故即使甲拒不付款,丙也 不能取得留置权。D 项错误,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 于同一法律关系。甲、乙均为普通的民事主体且手机与电脑之间没有牵连关 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甲留置手机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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