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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于 4 月 20 日签订瓷器买卖合同,约定 5 月 6 日甲将瓷器以 50

2022-01-24 03:00:20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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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甲和乙于 4 月 20 日签订瓷器买卖合同,约定 5 月 6 日甲将瓷器以 5000 元的价格交付给乙,丙知道该合同后于 4 月 22 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5 月 10 日乙将该瓷器以 6000 元的价格交付给丙。4 月 28 日,甲将该瓷器以 7000 元的价格卖与丙,并交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乙可以于 4 月 29 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丙不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A 项正确,依《民法典》第 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的行为即构成预期违约,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CD 项错误,对于甲、丙之间的合同,4 月 28 日 第 86 页 共 115 页 甲将瓷器交与丙,动产买卖交付时丙取得所有权,甲不存在违约行为,丙不 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甲、丙之间没有其他合同关系。对于乙、 丙之间的合同,丙在明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的情况下径行与甲进行交易, 致使乙无法取得瓷器的所有权,乙之不履行是丙自己造成的,在乙、丙之间 构成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的履行不能,此时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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