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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购房向好友乙借款 20 万元,双方于 2013 年 5 月 1 日签订了借款

2022-01-24 08:24:40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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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甲因购房向好友乙借款 20 万元,双方于 2013 年 5 月 1 日签订了借款 合同,约定 5 年内清偿完毕,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乙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将 20 万元借款交付于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2013 年 5 月 1 日成立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生效
C.乙有权要求甲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
D.甲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
【答案】BD。A 项错误,B 项正确,《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乙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交付,故 借款合同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生效。C 项错误,《民法典》第 680 条规定,自 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D 项正确,《民法典》第 676 条规定,借款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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