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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州检察院考试辅导:法律基础知识(二)(2)

2013-04-24 15:53:07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郑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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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诉讼时效制度

  6.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杈(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可以援用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期间性质不同 可变期间,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6.4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6.4.1 诉讼时效的种类

  2年----------普通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1年----------短期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年----------长期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20年----------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1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E2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6.4.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起算时点的具体规定)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R 合同当事人就债务履行期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而不是知道违法行为之日或违法行为作出之日)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主张除斥期间抗辩。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6.4.3 普通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与长时效的并用---孰早原则

  6.5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6.5.1 一般规定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因素)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主观因素)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清零)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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