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0:39 郑州人事考试网 //zheng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导读】华图郑州人事考试网同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郑州华图微信公众号(huatuzz)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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